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获得大市口村约四十五亩土地承包权,承包期自2007年5月4日至2027年6月1日。李某某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李某1和段某某从承包地挖取砂子出售,李某某收取费用。平时该砂坑由李某某负责看管,其女丁某某偶尔帮忙看管。自2018年至2019年5月,李某1出售砂子通过微信得砂款共计1361455元,通过丁某某微信支付给李某某购砂款1103960元。段某某出售砂子通过微信得砂款148620元,通过丁某某微信支付给李某某购砂款96880元。李某某通过丁某某手机微信收取沙某某购砂款8800元。李某某共通过丁某某手机微信收取李某1、段某某、沙某某购砂款12096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李某1、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1、段某某逃脱,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执行逮捕送至隆尧县看守所羁押,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李某1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120964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共同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009159元,被告人段某某对修复费用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人连带承担本案专家意见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