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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砂!邢台法院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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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9-6 16: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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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邢台法院组织第三批打击非法采砂集中宣判活动,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和隆尧县人民法院公开对2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处以刑罚,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温某某、李某某、毕某、刘某某非法采矿

    及张某包庇罪案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温某某合谋,将其位于原邢台县会宁镇西沙窝村东南的承包地以6万元的租金租给温某某、李某某、毕某用于非法采砂。温某某、李某某、毕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夜间非法采砂,并将砂子对外变卖后非法获利。经查,违法所得为15689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已经退缴。经鉴定,自采砂坑地表0.8米以下的采出物为矿产资源。经勘测,温某某、李某某、毕某合伙非法开采建筑用砂方量为2495.1立方米,经评估,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为224559元。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毕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6日到原邢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明知温某某、李某某、毕某涉嫌犯罪,为获取温某某支付的顶罪报酬,按照温某某的安排和刘某某签订虚假的《租地协议书》,到原邢台县公安局提供虚假供词和证据,意图包庇温某某等三人。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毕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毕某、刘某某违法所得1568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某、丁某某、段某某

    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获得大市口村约四十五亩土地承包权,承包期自2007年5月4日至2027年6月1日。李某某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李某1和段某某从承包地挖取砂子出售,李某某收取费用。平时该砂坑由李某某负责看管,其女丁某某偶尔帮忙看管。自2018年至2019年5月,李某1出售砂子通过微信得砂款共计1361455元,通过丁某某微信支付给李某某购砂款1103960元。段某某出售砂子通过微信得砂款148620元,通过丁某某微信支付给李某某购砂款96880元。李某某通过丁某某手机微信收取沙某某购砂款8800元。李某某共通过丁某某手机微信收取李某1、段某某、沙某某购砂款12096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李某1、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1、段某某逃脱,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执行逮捕送至隆尧县看守所羁押,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李某1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120964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共同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009159元,被告人段某某对修复费用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人连带承担本案专家意见费用3000元。

    我就是牛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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