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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与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邢台交警这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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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9-7 15: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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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16时30分许,信都区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在冶金路与拥军街交叉口,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当事人张某沿拥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冶金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冶金路由北向南吴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中队民警到达后,发现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两车存在不同程度损坏。而大型客车司机吴某看到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十分紧张,将自己的担忧告诉民警会不会因对方是驾驶电动车为弱势群体而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通过事故民警景永强、何晋调查,电动车驾驶人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并且其存在醉酒驾驶行为,经司法鉴定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10mg,确认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二条(三)之规定、第六十八条(一)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一直担心事故责任判定的大客车司机吴某拿到道路今天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为事故中队民警公平公正执法的专业素质所感动。8月18日上午,他专程来到信都区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找到负责民警景永强、何晋送上“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感谢锦旗。

    我就是牛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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