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选择自驾或乘坐合法正规客运车辆,自觉配合客运服务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要求。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责令微信、QQ拼车群群主或发布拼车信息的网站,立即解散拼车群,关闭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公告发布后
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的,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重警告正在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要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坚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整治。凡因非法营运被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配合、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线索举报电话: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0319-12328
邢台市公安局:0319-3037770
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9-3699893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