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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解散!邢台三部门开始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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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2-13 15: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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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我市出现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春节将至,在外务工、求学人员陆续返乡,人员流动性增大,疫情防控面临巨大压力。在此期间,有部分人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QQ群等渠道,甚至在火车站、高铁站站前喊客揽客以拼车的形式擅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由于“黑车”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防控措施和安全保障不到位,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和安全隐患,且给流行病学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尤其是在火车站、高铁站站前喊客揽客行为,严重损害我市整体形象。邢台市交通运输局、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如下:

    一、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选择自驾或乘坐合法正规客运车辆,自觉配合客运服务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要求。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责令微信、QQ拼车群群主或发布拼车信息的网站,立即解散拼车群,关闭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公告发布后


    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的,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重警告正在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要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坚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整治。凡因非法营运被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配合、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线索举报电话: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0319-12328

    邢台市公安局:0319-3037770

    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9-3699893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我就是牛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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