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冒名顶替)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