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0.8倍以下,即29425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5倍以下,即5517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倍以下,即36781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从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5倍以下,即5517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倍以下,即36781元/人以下)。
4.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5倍以下,即5517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1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1元的1倍以下,即36781元/人以下)。
3.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无居住证在中心城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或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当地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6.第一类、第二类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的;第三类申请家庭拥有超过一辆机动车的。
7.第一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第二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30万元(含)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第三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含)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
8.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9.离异未满一年的。
10.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