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减免的条件、标准及减免档次
1、第一档:属于城镇低保家庭且年满65周岁无经济来源(政府补贴除外)的孤寡老人,给予减免60%。
2、第二档:家庭成员因见义勇为等正义行为导致受重伤或死亡,并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50%。
3、第三档: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因其它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40%。
4、第四档: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特困职工、市级以上劳模等人群,给予减免30%。
第四档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要满足本市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0.8倍以下。
(二)租金减免计算方式
本办法所述租金减免是指承租家庭在实际应缴纳租金基础上进行减免。
减免后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相应减免档次。对同时符合多档次租金减免标准的承租家庭,租金减免实行累加,直至减免为零租金。
(三)租金减免程序
1、提交申请
租金减免采取即时申请、即时受理的方式,执行期限为1年,由申请家庭每年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邢台市住房保障租金减免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3)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申请第二档、第三档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对申请第四档中有收入限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4)符合各减免档次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2、受理审核
(1)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租金减免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时,应对全部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留存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3、公开公示
(1)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其相关信息应在牛城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申请家庭要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退回申请家庭租金减免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在下一租金缴费周期进行减免。
(四)不予受理或取消租金减免的情形
1、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或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于被取消租金减免资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已减免的租金:
(1)经核实有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减免资格行为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申请,而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
(4)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减免范围和减免档次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租金减免申请的;
(6)根据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有其它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
(7)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或取消租金减免资格的其它情形。
2、承租家庭在租金减免申请或享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再受理其租金减免申请,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对已取消租金减免资格的承租家庭,不按规定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减免租金行为的;
(2)因被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失信行为,而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
(3)有本办法“(四)不予受理或取消租金减免的情形第1款(1)-(2)”所述情形的;
(4)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