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邢台市教育系统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邢台市教育系统诚信红黑名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市属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师、教育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邢台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的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邢台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管理过程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的公布。
第四条教育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邢台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邢台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及教师、市属高校、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师、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可列入邢台市教育系统信用红名单: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培训办学注重社会效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制度,积极开展诚信工作。
(二)办学行为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在招生收费、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受到国家、省、市的表彰或肯定。
(三)社会高度认可。在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年检合格且其他部门未通告有失信行为,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失德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查处的基础上,办学业绩显著,在一定的公众认知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
(四)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的个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行为。
第七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邢台市教育系统信用黑名单: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违规招生,情节严重,受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教育教学或日常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且被投诉事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受到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招生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七)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守信承诺制度等失信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教育信用红名单最长保留期限为发布之日起三年,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数据库。教育信用黑名单公布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将黑名单信息转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九条教育信用红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年9月15日通过分配的账号按照模板填写,自行上报“信用邢台”平台。
第十条教育信用黑名单按照谁处理谁公布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黑名单信息通过分配的账号按照模板填写,自行上报“信用邢台”平台。
第十一条教育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接受信用办的指导,并由发布单位在发布红黑名单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信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教育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红黑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向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明确、详实的证明材料。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尽快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信息有误的,由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向信用办提交处理意见,申请撤销或纠正;确认信息无误的,由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已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反诚信情形的,经查证属实,由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信用红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社信办在公布平台上删除其信用红名单上的信息。
第十四条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名单信息。经查证属实,由发布的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系统信用黑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社信办在公布平台上删除其信用黑名单上的信息。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用整改情况。纳入教育系统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邢台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