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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0)第(011)号。
据处罚文书显示,经查,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钢铁南路东侧,七里河滨河路以北建设的清山·漫香林住宅小区一期8#、9#、10#、12#、13#楼,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形式、材质,目前工程进度已完工。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参照《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色彩、形式、材质改变较大,每栋罚款贰万元,共计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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