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非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邢台市范围内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邢台市招生工作由邢台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邢台市建有多所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学位充足,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从今年起,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邢台市招生数量,每所学校招生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后逐年递减,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邢台市范围内招生。
2.在邢台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于6月14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状况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结合市域外各民办普通高中的整体办学规模、在邢招生比例、是否在邢有违规招生行为等情况,依据均衡原则,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邢台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后向社会公布。未经邢台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招生结果一律无效。
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需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每所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在邢台市招生计划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办学规模、在校生总人数、收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等。
4.市域内、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同步招生。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邢台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邢台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邢台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邢台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低于市、县(市、区)划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邢台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2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信息)致函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教育局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学生中考分数等情况予以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未经邢台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注册学籍。
6.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邢台市生源,提前招生。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任何学校未经邢台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邢台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对此,邢台市教育局将不予确认录取结果、不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7.已被邢台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书面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8.各县(市、区)教育局必须严格按照邢台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并办理学籍转移手续,严禁为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的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主办人,将严肃处理和追责。
9.坚决打击学校、培训机构和教师违规参与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涉事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一票否决。
10.对2021年在邢台市进行违规宣传、招生及以往在邢台市有不良招生记录的高中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核减当年招生计划直至取消该学校在邢台市招生资格的处理。
11.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邢台市教育局不予确认,所招学生全部无效。
本办法由邢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