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人才招引】可获取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邢台邢襄人才卡、燕赵英才卡(A卡)、燕赵英才卡(B卡)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对回邢来邢就业创业人才的服务保障力度,根据我市《关于鼓励人才回邢来邢就业创业助力太行泉城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现就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制定操作指南。 0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邢台市区(信都区、襄都区、开发区、邢东新区、任泽区、南和区)。 02 购房补贴 适用对象及条件 对2023年1月1日后到邢台市区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邢台市区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五年内“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及期限 博士研究生按3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15万元,第2年10万元,第3年5万元); 硕士研究生按1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6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 本科生按5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3万元,之后每年1万元)。 补贴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 如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将所购房屋转让,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 申报需提交材料 1.《邢台市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双一流”大学及学科以教育部认可名单为准。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 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完税证明; 8.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期三年内新购住房,按照购房政策补贴金额核减已享受租房补贴金额,给予购房补贴。 03 租房补贴 适用对象及条件 对2023年1月1日后到邢台市区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邢台市区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五年内“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在邢台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及期限 博士研究生按2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本科生1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共发放36个月。 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第一年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 若因工作调动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符合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则自不符合条件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申报提交材料 1.《邢台市鼓励人才回邢来邢就业创业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双一流”大学及学科以教育部认可名单为准。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个人住房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优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租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 04 申报时间和办理流程 申报时间 上述补贴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办理流程 1.受理。2023年1月1日后,凡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回邢来邢就业创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需复核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申请对象,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社局。人社局负责在收到复核函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详细原因或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住建局。 2.公示。经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告知相关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拨付。符合条件的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市住建局。申请单位统一填列“邢台市财政补贴资金专用拨款凭证”后,市住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自主创业者)由单位发放给补贴对象。 05 其他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已发放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点击下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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