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禁止存储、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巨鹿县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巨鹿县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销售和储存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要将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强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供销联合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有权向县公安局举报。 县公安局设立专门的24小时举报电话110,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的单位,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以前通告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巨鹿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Archiver 手机版 邢台同城
冀ICP备16028317号-1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21-202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