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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再次重申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2022-12-17 18:47 / 发布者 : 牛小城 / 查看 : 306 / 评论 : 0

    摘要 :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再次重申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仍然有效,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烟花爆竹“五禁”的区域和时间:我区全域全时段均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五禁”要求。


    二、各镇办为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逻查控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五禁”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为烟花爆竹管控的协同监管职能部门。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五禁”的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分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也将依据职责进行严厉打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镇办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


    开发区公安分局110    0319-3679898


    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0319-3636157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0319-3636315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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