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全县辖区内。 二、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开发区要坚持属地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面做好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供销联合社、宣传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生态环境分局:12369 应急管理局:0319--7161548 住建局:0319--7182306 市场监管局:0319--7159800 临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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