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本人(代办人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所选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邢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由特药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认定,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完成备案。
已备案的参保职工需使用特药,先由其所选定的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处方有效期三天),特药责任医师签字后持纸质处方经其所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特药处方专用章,到所选定的特药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参保职工在特药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标准参考邢台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政策(85%)执行(有文件规定的药品除外)。
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特药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目前有66种药品。
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第一医院、退役军人医院、市三院、医专附属二院。乐仁堂中兴大街店、民生红星街店、天宇襄都北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