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领取条件
  • 领取标准
  • 年限基础
  • 高龄基础
  • 办理条件
  • 参保注销
具有我区户籍,已满60周岁,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断缴的人员需先补缴后,方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企业、机关事业等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不可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3元(2022年7月1日之后全省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23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缴费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补缴年限不用于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
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就可以领取高龄基础养老金。65-74周岁待遇领取人员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1元,75-84周岁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2元,8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3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可与年限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不需要个人办理,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经办机构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向村协办员报告,次月停发待遇。

未报死亡而多支取的待遇必须追回,属死亡冒领的,不仅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且有个人账户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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